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的通知
自2016年4月8日起,中国财政部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(B2C)进口税收政策,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*。政策主要的内容如下:
- 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税的同时,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(港澳台地区为800元)提高至2000元,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。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,关税税率暂设为0%,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,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%征收。超过单次限值、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,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,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。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,有关部门将制定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》并另行公布。
- 同时,将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,将从目前的四档税目(对应税率分别为10%、20%、30%、50%)调整为三档(15%,30%,60%)。
请访问以下网页,以获取更多中国财政部发布的官方信息:
http://gss.mof.gov.cn/zhengwuxinxi/gongzuodongtai/201603/t20160324_1922972.html
http://gss.mof.gov.cn/zhengwuxinxi/zhengcefabu/201603/t20160324_1922968.html
http://gss.mof.gov.cn/zhengwuxinxi/zhengcefabu/201603/t20160324_1922971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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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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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publish/portal0/tab399/info231089.htm